1、李某借款20万元给施某,有借条。但双方还有其它经济往来,施某将其它款项的往来账当做20万借款的还款,导致一审败诉,李某委托吴金荣律师上诉,吴律师通过研究大量的案例,精心准备二审上诉状,庭审过程中多次发问到被上诉人无言以对,无法自圆其说,最终二审成功逆转,全部改判支持了李某20万借款本金和利息。
2、汪某在工地帮助他人管理塔吊,某日塔吊实际购买人将汪某控制并逼迫其写下租金欠条,汪某没有报警。后汪某接到法院传票,被起诉支付租金及2分利息,汪某找到吴金荣律师后,马上委托吴律师处理此案。因对方手上有欠条,而且签字手印都是汪某本人的,案件败诉可能性极高,但吴律师通过分析,按照汪某提供的证据,完全扭转乾坤,反败为胜。汪某对此案结果感到非常高兴,连续委托多件其它案子。
3、林某曾向容某借款,无力偿还,后约定将房产抵押作价给容某,并签订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但因双方对房产价值和费用承担产生纠纷,林某不愿意办理过户手续,容某于是起诉林某,林某委托吴金荣律师积极应诉,搜集各种证据,法院最后采纳吴金荣律师的观点,认为在过户前以房抵债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允许林某反悔,为林某成功保住房产。
4、唐某在婚恋网站上认识陈某,陈某实际是做传销的,但唐某一开始未发现,曾借款给陈某,陈某没有出具任何借条给唐某,陈某收到钱后就开始拒接电话、QQ、微信拉黑,拒不承认向唐某借款,唐某**的证据就是银行转账凭证。唐某找到吴金荣律师,吴律师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举证责任在对方,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秉承老观念,认为借贷关系需要原告举证存在借贷合意导致一审败诉,但我们不服一审判决坚持认为按照最新的司法解释,我方已经完成举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7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二审中,主审法官当庭释明举证责任在被上诉人一方,若无法举证则要承担败诉风险,还给予被上诉人7天的举证时间,第二次开庭时,被上诉人仍旧无法举证,故最终判决我方胜诉。
5、林某与丁某是同乡和多年的朋友,前后多次出借给丁某20几万元,后经过双方结算,丁某确认拖欠林某18万余元,但丁某签字的时候并没有签上自己的名字而是签上他亲弟弟的名字,很蹊跷的是,大家平常称叫的名字确是他的弟弟名字,因此林某也就未发现其假冒签名。后丁某一直拖欠欠款,无奈之下,林某起诉到法院,但是**次诉讼按照签名上的名字诉讼,丁某的弟弟来应诉声称其不欠林某钱款,并申请笔迹鉴定,林某发现后只好撤诉。林某想通过刑事诈骗向公安机关立案,但是百般努力都无法立案。无奈之下,林某找到吴金荣律师,吴律师通过深入研究案件,诉讼策略,把丁某和妻子一并起诉,但是被告双双缺席,****三折案件胜诉,判决丁某和妻子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