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协议离婚登记须知

2021-08-19 14:08
离婚登记所需条件
(一)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具有管辖权(任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双方本人必须共同到登记现场;
(二)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建议由律师起草,以免离婚协议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民政机关对离婚协议的内容不作审查)。
(四)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五)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半身免冠照片;
(六)当事人持规定的身份证件。

不予受理情形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
登记离婚不予受理的,可以单方委托律师办理。

注意事项
1.拟写好离婚协议书。
2.控制、调节好自己的心情。
3.尽量不要让亲友参加登记离婚的过程。
4.提前摸清办理离婚登记的时间和所带的证件。

黄海律师-温馨提示:
    根据我国《婚姻法》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即结婚双方在婚前可以自愿签订婚前或婚内财产约定,以明确个人财产及共同财产的范围、以及婚后各项收入的归一方所有还是共同所有。若未签订书面形式的财产约定,法律视为婚后的相关收入均为共同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