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无解的民间借贷,到最后无须承担担保责任
郑某,因替朋友担保,在出借人事先准备好的担保合同,担保人处签字,并因此牵连到一起民间借贷。
陈某(女)是实际借款出资人杨某的小姨子,杨某出借给饶某多笔借款,其中一笔400万元,杨某让饶某签订了借款合同,出借人一栏事先空白,还让郑某签订担保合同,出借人一栏仍旧空白,约定月利息2分,杨某通过其财务将400万元汇入饶某账号。
饶某无力偿还借款,杨某到当地公安局,出具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原件等控告饶某诈骗,饶某也因涉及多笔借贷被公安局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
此后,杨某将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出借人的名字,让其小姨子陈某填上自己的名字,之后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饶某夫妻承担还款责任,郑某夫妻承担担保责任,诉讼金额为本金400万元,以及从出借之日起到偿还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
郑某作为担保人,接到法院的传票后,委托了吴金荣律师,吴金荣律师询问了郑某一些案件经过,若是一般情况下,该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有银行转账流水,陈某以指示支付的名义,让杨某的财务出具了《证明》,拟证明该财务汇入饶某的400万元就是陈某要求其支付给饶某的借款,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各方签字均是真实的本人签字,并没有冒充签名的情况,因此合同表面上看均是合法有效的。**的突破口就是看本案借款是否就是涉及饶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当中,以及陈某作为原告是否主体适格。
陈某作为原告查封了担保人郑某的房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目的很明显,实际借款人饶某已经没有偿还能力,就是要通过诉讼让郑某来承担担保责任以实现还款目的。作为郑某的律师,为郑某争取尽量多的时间是目前能做的事情,因此我们先提出管辖权异议,之后再上诉,因为饶某的妻子无法联系上,因此案件也需要公告,这为我们争取时间非常有帮助。
因此,陈某立案后一年,本案还未开庭,另外就看饶某的刑事案件当中是否有涉及本案的借款。因此,我们申请了法院调查取证,让法院调取饶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的刑事卷宗。
一审法院调取后,查明案件事实,发现了本案的借款涉及刑事犯罪,因此做出裁定移送公安,陈某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中院审查后认为现有的证据还不足于认定涉嫌犯罪,因此撤销一审裁定,要求一审法院作出实质审查。一审法院重新开庭审理,此时,饶某的刑事辩护律师同时作为本案饶某的代理人出庭应诉,因他是刑事案件的辩护人,因此,他提交了很多非常有价值的证据,包括杨某控告的笔录,提供本案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去公安局报案的材料,以及饶某的讯问笔录,饶某根本不认识陈某,当初的合同出借人一栏是空白的,实际借款是与杨某洽谈的。最关键的证据是,刑事案件当中有公安委托的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就已经将本案借款400万元列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范围,且饶某已经偿还到该财务账号的款项已经超出借款本金。故,一审法院开庭后,再次做出移送公安的裁定,陈某仍不服,再次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通过开庭审理后,维持了一审裁定。
陈某仍不服,拿出公安的回复,认为陈某未列入饶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当中受害人退赔名单,以此为由,申请再审。吴金荣律师再次代理再审案件,发表答辩意见,*先根据刑事案件卷宗,陈某并非400万元借款的实际出资人,因此受害人名单当然不会有陈某名字,第二本案在刑事案件卷宗的审计报告,已经明显包含本案借款400万元。最终,再审法官采纳了我方意见,认为陈某并非适格的主题,驳回再审申请。本案终于告一段落,为当事人摆脱担保责任,减少损失至少700万元以上。400万元的本金,月息2%,前后诉讼三年多,利息就已经是近300万。
吴金荣律师提示:担保风险极大,不要轻易签字,不是每个案件都像本案一样幸运,有时候碍于情面的随意签字,很可能让你破产,从此一蹶不振